我曾在《传记文学》杂志上读到过一则声明,其中有一条是:
投稿人对稿件内容“文责自负”,如因有悖事实而引起各类法律纠纷,本刊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我不在“圈内”的缘故,对于这一类事一向缺乏应有的敏感性。只是“形势”发展了,才逐渐体会到其中的严肃及奥妙。当然,我没作过调查,既不知道《传记文学》上的作品是否引起过“纠纷”,也不知道“文责自负”的贯彻情况,更不知道这样的声明与“不承担连带责任”之间的真实关系。我只知道这些年来,凡报告文学或其他纪实性文学作品一旦发生“失实”描写或被认为是“不真实”,出版社或杂志社往往被卷入纠纷、且无可逃遁地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无奈而又伤透脑筋的一个问题。于是,我又想到了“文责自负”……
其实,这个问题与文学批评并没有什么关系(起码从表面上看是如此),但报告文学或其他纪实性文学作品的判断,又是把“非虚构性”视为创作生命与价值前提的———编辑的判断也是或也应该是如此;而在编辑的业务过程之中,同样包含了文学批评的因素。可编辑怎样才能实现“非虚构性”的判断呢?或者说,这种判断的根据将从哪里来?
前不久,有读者对柯云路的《发现黄帝内经》的“发现”提出了“质疑”———我读过翁昌寿先生的《柯云路到底发现了什么?》(《新闻出版报》1998年2月26日第三版),其中就涉及了是否“有悖事实”的问题。翁先生采访了《发现黄帝内经》的责任编辑潘宪立———对话如下:
笔者(即翁昌寿先生):书中的内容您核实了吗?
潘宪立:进行了核实。
笔者:能举个您核查之后属实的病例吗?
潘宪立:我们编辑的任务不像科学研究那样要一一核实……
潘先生的回答(包括后面被省略的回答)显得有点儿勉强苍白,至少是相当被动。翁先生是聪明的,他几乎是设了一个没人能走出的圈套,并让对方一步步地走进去。显而易见,翁先生是提了一个编辑无法做到、但又不能不正视的问题,即“核实”的可能性问题。我之所以说翁先生是聪明的,其原因也在于翁先生肯定明白此书的责任编辑是不可能实现“核实”的。退一万步讲,如果翁先生当这本书的责任编辑,难道有可能去一一“核实”么?当然,我说的是“核实”问题,暂且不涉及这部“纪实性文学作品”的倾向或其中的那些令一般人难以置信的具体描写。
我相信,如果出版社(或杂志)及编辑要对每一部报告文学或其他纪实性作品的全部内容实施“核实”,或只有在一一“核实”之后再决定是否出版,那还不如提前声明不出版这一类作品———谁也不可能为了“核实”再去跑一遍采访、再去作一次调查。何况,即便再进行一次采访或调查,就一定能弄个水落石出或确凿无疑么?对于出版社(或杂志)及编辑来说,明明不具备一一“核实”的可能性,那还要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岂不是太冤枉了么?在我看来,就是有的出版社(或杂志)及编辑拍着胸脯替作者申辩、甚至越俎代庖说作品的描写决无“虚构”之嫌,那也是一句地地道道的“空话”或“谎话”。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失实”的或具有“虚构”嫌疑的、甚至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报告文学或其他纪实文学作品被出版推上社会,出版社(或杂志)及编辑就没有一点儿责任,但这只是一个判断的责任问题———显然,有些是可能判断的,有些是无法判断的。无法判断的那些描写内容,只有当当事人站出来说话的时候,人们才可能知道其中的真伪;不然,谁也搞不清是“虚构”还是“非虚构”。
那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呢?我想,还是要“文责自负”———“负”哪部分“责”?要作者“负”报告文学或其他纪实性文学作品的“非虚构”的“责”,要作者“负”全部描写不背离事实本相的“责”。这个责任作者不承担,谁承担?而且,这个责任要在出版合同中得到体现,白纸黑字,一旦“有悖事实而引起各类法律纠纷”时,出版社(或杂志)及编辑才可能“不承担连带责任”,或只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即那部分本可以作出判断、但因粗疏而导致失误的业务责任,或技术性处理不当的责任。如果不问青红皂白,让出版社(或杂志)及编辑与作者一块儿卷入纠纷或走上法庭,这做法本身就有点儿不明事理或不甚公正。
如今的报告文学或其他纪实性文学作品,因涉及“失实”或“虚构”而引起的纠纷似呈上升趋势,所以“文责自负”的问题、特别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也就显得突出而重要。尽管引起纠纷或走上法庭的原因极为复杂,但有一点也是不必讳言的,那就是与作者方面所存在的浮躁、草率、粗疏、不审慎、不严谨、甚至不负责任及缺乏法律意识等创作状态相关。而“文责自负”的更加强调,无疑有助于护卫报告文学或其他纪实性文学作品的“非虚构”原则,也有助于增强作者的责任感与法律意识——可以使这一领域的创作与出版获得一种正常而健康的繁荣发展。也就是说,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能随便“连带”;即便有纠纷、有“官司”,也好有一个对象分明的格局——我想,无论是作者还是出版社及编辑,大约都是可以接受的。